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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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问题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 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第九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第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十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经营项目类别进行调整 。问题: 1、有些没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是如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2、其它的法律法规中很少出现国家机关的准确名称的,一般以“国家*主管部门”之类的代替,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多处出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字样,这还是2017才修订的,不知怎么考虑的? 展开全部∨ 2 回答 ·  4 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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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公司可以取得营业执照,而有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不是法人)资格是申请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与申请人是否有法人资格没有直接关系。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部门制定的,自己部门制定的规章不写自己部门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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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这个 第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经营项目类别进行调整。是特指,只有总局可以行使这一权利。出现“国家××××主管部门”范围较广,一般有县级以上、省级以上等词汇。例如:《食安法(2015版)》第三十二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分别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汇总,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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