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年老妖i,高级销售工程师
2019-01-09回答
我们举一个例子说明一下:在肉制品食品生产过程中,国标规定其不可添加防腐剂苯甲酸钠,然而,其使用的配料酱油里含有苯甲酸钠(国标允许),在对肉制品监督抽检时检出了苯甲酸钠,它是由酱油带入的。此时,只要检出的苯甲酸钠不超过酱油标准,就不违法,就不要进行行政处罚了,否则会败诉的。 带入情况应是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带入且终产品带入食品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带入的水平,如果是为了使终产品达到防腐抗菌、延长保质期,而故意在其所用配料中大量添加某防腐剂或者故意将某无工艺必要的配料以防腐剂载体的身份用于终食品,即在配料中使用防腐剂的目的是为了在终产品中发挥功能作用的情况则不符合带入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