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从事蔬菜罐头的批发与零售,请问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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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享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第一条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 菌类植物 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 《蔬菜主要品种目录》 (见附件)执行。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 无菌包装 而制成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