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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健食品备案制度外检报告的疑问

最近学习保健食品备案制的法规内容,以前没接触过,有个疑问先请教下各位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指南(试行)通知里的5.5.1应提供经中试及以上规模的工艺生产的三批产品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卫生学、稳定性等检验报告。*******备案人具备自检能力的可以对产品进行自检;备案人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我理解上面这两句话的意思是:我只要有3批次的型式检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就好了。还有就是“具备自检能力”这句怎么理解,需要是经过认证的检验能力吗?请各位大大指教下。
2人参与回答
,食品销售经理 2019-02-21回答
应该是不用经过认证的检验能力,能够检验这些项目就行了
,食品研发员 2019-02-21回答
自检能力指具有生产产品所需检测项目的设备和检测人员(具有食品检验中级以上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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