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内审员在生产现场发现
食品烤箱烘烤温度与作业指导书规定不相符(作业指导书NDE-02-2010规定为120-150℃),实际操作温度为165℃,生产线长解释说烘烤温度已调整,现在的温度控制较适合,只是作业指导书未更改,说完便用笔在作业指导书上进行更改,并签署姓名。内审员问线长是否有权做出更改,线长回答说他们都是这样进行修改的。内审员事后查相关文件并无此规定。以上是考试时遇到的一道题,该判哪一条款?是文件控制还是产品实现?还是?我个人认为应该判文件控制,从题目的前后语境看,是文件没有得到及时修订,线长在被审核时修订文件的方法不对,太随意,未经批准。请高手指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