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2章第5条规定:“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研制者应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卫生部审批。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第 号"。同时,对于
保健品的成分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食品准许使用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另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是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厂家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