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一
保健食品已经取得批文,并销售多年。因公司政策原因,公司自主提出了更改产品通用名称的决定:将XX牌AA片,申请改成XX牌BB片。目前国家局已经下了意见,意见通过了AA改成BB的申请,但是却要求变更品牌名,指出“XX”不适宜。在此情况之下,公司领导又决定不变更名称了,要求恢复最初的名称"XX牌AA片”。 请问各位老师,像这种情况,该如何递交补充资料呢,这样的名称变更说明该如何写?能通过的可能性大吗?又或者说不提交补充材料,直接等着退审是否也是一条可行之路?退审会对其他品种或公司等产生影响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