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炸糕点标签标识A油,实际使用B油,也能被监管发现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浔)市监罚字〔2018〕67号当事人:湖州米尔
炒货食品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3307404245W2017年11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市局食品生产监督处移交案件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成品库发现有标称生产者湖州双林米尔炒货食品厂的京枣。经现场核查,当事人提供不出合法有效的
食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2017年11月15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2017年11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成品库内发现京枣14箱(规格50袋/箱),共计700袋(净含量128克/袋),类属预包装食品,销售单价1.5元,货值金额1050元,该批食品的标签标明有如下事项:品名:京枣、生产商:湖州双林米尔炒货食品厂、许可证号:QS330524010825、配料表:糯米、白砂糖、绵白糖、棕榈油,生产日期:2017年11月1日、保质期:9个月。上述食品实际生产者为湖州米尔炒货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号为QS330524011750,食品原料为糯米、白砂糖、绵白糖、饴糖、
菜籽油。编号QS330524010825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原属湖州双林米尔炒货食品厂,有效期至2015年7月13日,产品名称:糕点(油炸类糕点)。除8袋食品外(其中6袋被用作专项抽检样品),其余食品于案发后被当事人自行处理掉,无法追溯。2018年2月1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浔)市监罚告字〔2018〕40205-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生产标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依法应追究其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涉案食品2袋。二、处罚款5000元。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或者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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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生产许可证过期了吧。编号QS330524010825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原属湖州双林米尔炒货食品厂,有效期至2015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