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办理企业标准备案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备案方面的问题,向论坛中的各位大大咨询: 2015版《
食品安全法》已于10月1日开始实施,关于企业标准备案的规定与2009版相比有所差异,删除了2009版《食品安全法中第》二十五条中“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的描述内容以及第八十七条第三款“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的处罚规定,2015版的规定修改为第三十条“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及第三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本人对次有以下几个问题: 1、企业在那些情况下需要制定企业标准? 2、制定的企业标准是否还必须要备案? 3、“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的情况有哪些?制定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中没有的产品特征性指标、明确产品中的配方配料、对产品生产工艺的改进且在相关国家和地方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制定没有相应国家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等情况是否适用“严于”的表述。 4、企业为规范产品生产和食品质量安全制定的企业标准,但未达到《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严于”表述,不能备案的情况下,企业又认为该标准是必须制定的,应如何处理,是否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条不进行备案而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