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完善进出口
食品标签的检验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起草了《进出口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办法对进出口食品标签检验监督工作调整及理由如下:一、为防止进口商购买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的产品后通过加贴中文标签掩盖原文标签内容及产品的真实性,防范系统性风险,本办法不再允许在外文标签上加贴中文标签。食品进口时,其外包装上应印制或仅加贴中文标签(可以是中外文对照的标签)。二、为便于企业提交标签检验资料,进一步完善了标签检验监督的信息化管理,企业可通过互联网提交电子版资料,无需在口岸报检时提交纸制资料。三、明确了标签检验工作的定位,即标签检验是食品检验的组成部分,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结合进出口食品的检验监督,对产品标签实施检验监督。四、重新界定了标签项目不合格的概念,即无中文标签或标签版面格式、文字说明、图形等内容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标签,判定为标签不合格。对于原规定中“符合性检测结果与标签标注内容不符”的,不再判定为标签不合格(归属产品不合格)。五、规范标签不合格产品的处理措施。对于标签不合格的进口食品,做退货或销毁处理。六、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要求企业在报检预包装食品进口时承诺标签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七、鼓励第三方机构开展食品标签咨询服务,推动其协助进口商完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确保标签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当深刻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