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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擅自变更事项的讨论

现在餐饮服务许可和食品流通许可合二为一,统称为食品经营许可,办法将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列为许可载明事项,而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和食堂三大类,经营项目也分为销售和制售,问题来了,如果改变主体业态或是经营项目如何处罚?假设某人想开饭店,因为门槛太高一时申请不下来,于是先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许可,但实际却是从事餐饮服务,是按照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还是按照擅自变更许可事项来处罚呢,两者的处罚标准完全不一样。前者5万起步,后者先责改,拒不改正的,才处2000以上1万以下罚款。按照前者处罚,当事人说我有食品经营许可,我是属于改变许可事项,不属于无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按后者处罚,应该和食品安全法相矛盾,食品安全法规定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取得许可,三者的审核标准完全不同。卫生部出台的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改变许可项目的属于无证经营,而食品经营许可办法却是按照擅自变更许可事项来处理。另外改变经营场所的,食品经营许可办法说一个地址一个许可,改变经营场所的,应该重新申请许可,这么看未经许可改变场所的应该属于无证经营,也就是一个地方的许可不能用于另一个地方;但办法同样说经营场所属于许可载明事项,改变许可事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不知大家怎么理解?相关条款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第二十七条??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四十九条一款?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人参与回答
,食品质检主管 2018-10-16回答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依照第四条:一地一证原则)。因此,经营场所发生变化未申请的应视为未获得食品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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