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部门到超市、饭店,检查台账和索证索票情况的问题请教
大家好,监管部门到超市、饭店,检查台账和索证索票情况,要求
食品经营企业把进货的供应商资质材料到局里备案,需要提供一下材料:一、食品索证备案材料(由生产企业提供)A 生产许可证 B 工商营业执照 C 检验报告 二、食品外包装索证材料A 生产许可证 B 工商营业执照 C检验报告(需要留存彩色复印件存档,且加盖供应公章)大家认为这种索证备案方式是否合理?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请大家帮助!!!个人认为不合理,也不合法:根据《食品安全法》监管部门有权检查台账和索证索票,如果没有可以进行相关处罚,但是没有到地方监管部门备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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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可依法制订: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各级政府部门在不同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规章相抵触的前提下,也可制订规范性文件。因而只要监管部门有合法依据,则可以要求进行上述备案。所以关键在于监管部门能否拿出所依据的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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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有要求,好好去做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