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一个问题供商讨:某拥有生产许可证的
豆制品生产企业,没有申报新增生产场所,就新建一个生产车间进行豆制品生产销售。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虽然该公司获得了豆制品生产许可证,但是新建的
食品生产车间,没有纳入申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功能区间布局图,该食品生产车间属于无证生产。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食品生产者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新建了一个生产车间,似乎不属于“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那只属于“等”里面的内涵了。不知道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