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各位大神。《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办关于
薰衣草、
大豆异黄酮不宜作为普通
食品原料问题的说明》,该说明载明由于缺乏薰衣草的食用部位、食用方法、食用历史、人群及安全性等相关资料,不能确定其管理方式。若需要开发薰衣草作为普通食品原料,应当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在网上销售薰衣草,并且在用途中标明可食用、可用于泡茶等字眼,按照这个说明,薰衣草不宜(不宜=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在现今仍没有公告批准为新食品原料的情况下,将薰衣草作为普通食品销售,是否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但是,薰衣草干花直接用于泡茶,并没有作为食品原料用于生产食品,也就是找不到相关的管理依据?如何定性此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