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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地备案操作规范(试行)的一个疑问?

第二章申 请第四条基地的检验检疫备案由出口植物源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向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这一条大家觉得合理吗?1、 改为了基地属地管理 也就是说出口企业当地的CIQ不用往基地跑了,但企业还是要跑,并不是一个供货证明就能解冻问题的。2、难道一个基地只能对一个出口企业,那不是太不灵活了,如果产量大了或订单变化了怎么办呢?3、A出口企业向B出口企业备案的基地购原料,只要B出口企业备案基地的CIQ开出供货证明,是不是可行呢?在监管上会有什么问题呢? 这里是不是依然限制了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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