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我在
食品厂正好管理质量客诉,现在我最大的疑问。如果公布了《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的瑕疵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果出现标签问题,到底遵循哪个?沿用旧的食品安全法,是十倍赔偿,新的为1000,315为500.国家难道没有硬性规定,哪个罚的多用哪个?法律起码得专一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