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原来的《
食品卫生法》还是即将实施的《食品安全法》,都有明文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该法律条文的释义如下:第一,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第二,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该说,法律并没有对过期原料是否能用于加工食品做出很明确的规定。对释义的理解如下:一、超过保质期而且已经变质的、或者超过保质期且企业没有经过严格的重新检测评估即投入生产的,那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但法律并没有规定超过保质期、但经过检测各项指标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原料不允许用于加工食品.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绝对不可以经营的(销售,包括出厂)。食品通常只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相应的营养水平和
卫生标准,但受储存条件等因素的影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一定就是变质的。因此为了减少浪费,应该允许企业对过期原料进行合理科学的评估后将此原料用于生产食品。近期日本厚生劳动省和农林水产省就通过了一项法案,立法允许经检测合格的过期原料用于食品加工,此举旨在减少资源浪费。本人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征求意见系统中向条例的编写组提出了相应的修改建议,建议在法律条文中加以明确。请各位发表高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