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样检验不合格的“购买样品”如何在法理上完成处理?
讨论:我局对某产品抽样,是用的购买抽样形式(
国家规定),分局中保存有产品的“确认留样”。检验报告出来后此产品不合格,依法应对商家予以扣押、调查、处罚、没收等,这个不是问题。问题是局里面保存的“确认留样”已明知不合格(产品此时的所有权已转移到分局中),这个“确认留样” 品应该怎么从法律(法理)和文书程序走PS:如果打算对这个“确认留样” 品走扣押,没收程序有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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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里面的很多指标,哪怕你拿着国标去对着检验,不同人,往往都会得出不同的结果,那些含量的指标,还有痕量的专业性指标往往如此。你检验出来的不及格,不一定就是不及格了,除非是那些特别明显的大众化指标,微生物类别的,水分,重金属。所以说,检查完的结果,别忙着公布,还有忙着处罚,之前不是就有一单,公布不及格,然后自打嘴巴的案例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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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样的样品,厂家有权再复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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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是百分之99,你们测出产品是98,产品就不及格了?细菌菌落合格是10个,你们测出12个,也是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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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备样不退回厂家,只销毁。没有相应的工作处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