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常规计算法,其能量应为801千焦,但加上
膳食纤维、有机酸等其它产生能量的物质后(如,产品中含有膳食纤维10克,其产生20千焦能量),其结果为881千焦。依据下面的标注是否正确?表格设计依据,在《预包装
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问答(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02-26中,(二十三)关于能量及其折算。能量指食品中
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产能营养素在人体代谢中产生能量的总和。营养标签上标示的能量主要由计算法获得。即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产能营养素的含量乘以各自相应的能量系数并进行加和,能量值以千焦(kJ)为单位标示。当产品营养标签中标示核心营养素以外的其他产能营养素如膳食纤维等,还应计算膳食纤维等提供的能量;未标注其他产能营养素时,在计算能量时可以不包括其提供的能量。我部认为,‘可以’两字理解为:可以包括其它物质所提供的能量,也可以不包括。如果要求不计算其它营养素时,应该这么说:未标注其他产能营养素时,在计算能量时(需、必须)不包括其提供的能量。项目:每100克(g) NRV% 能量 881千焦(kJ) 10 % 蛋白质 5.5 克(g) 9% 脂肪 9.1 克(g) 15% 碳水化合物 21.8克(g) 7% 钠 428 毫克(mg)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