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修订稿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缺失三倍的赔偿金。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赔偿一千元。本人以为,为了打击只凭外包装标识标签不规范而恶意消费的职业举报人,这条应该再补充修改一下。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也规定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未按规定标识的散装食品,先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但标识标签等规定也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一百二十七条,这样的规定依然会被恶意举报人利用,所以本人以为,该条应该改为: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除食品包装标识标签外,生产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缺失三倍的赔偿金。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赔偿一千元。 不知这样好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