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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直有个疑问,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是食品生产者应尽的义务,一般情况下都是向供方索要资质,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等,但是各企业是否遇到一些非批量的零星采购的食品原料,尤其是在新产品开发阶段,用到一些新的原料,这些原料由于用量小,也许采购一次就不会有下一次了,或者一年也就采购几次,对于这些原料大家是如何索取产品合格证明的呢?因为采购量极小,供货者可能根本就无法提供,“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自己工厂的检验可能就仅限于一些感官以及简单的理化指标,对于食品安全标准中的指标当然有能力的企业可以自己检验或者送第三方机构检验,但是遇到
农产品,比如我就买了几公斤
番茄实用一下,要去检测几十项农残么?结合法规和食品企业实际,大家都是怎么做的呢?欢迎大家讨论!上海食药局出的《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操作手册》“进货查验结果”条款提及“5.从流通经营单位(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确认其资质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6.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是否意味着少量或临时采购的留存好购物凭证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