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侠:请问一下大家7718上面的 4.1.3.1.3中提到的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
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这句话应该如何理解。添加量≥25%时,不管有没有国标,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原始配料都必须标识,如果是<25%的呢,没有国标,行标,或者地方标准,或者说是进口产品,需要标识它的原始配料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