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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760-2014莫非现如今配料要逆天了?

关于3.4 带入原则3.4.1 在下列情况下食品添加剂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剂)带入食品中:a) 根据本标准,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b) 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c) 应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带入的水平;d) 由配料带入食品中的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3.4.2 当某食品配料作为特定终产品的原料时,批准用于上述特定终产品的添加剂允许添加到这些食品配料中,同时该添加剂在终产品中的量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在所述特定食品配料的标签上应明确标示该食品配料用于上述特定食品的生产。3.4.1和3.4.2是并列关系,3.4.1大家都知道是2760-2011的要求,也就是俗知的配料的添加剂标准,可以微量带入到终产品中(终产品没有允许),但是一般企业不敢这么干,除非特殊产品,酱油焦糖色)之类。但是,牛逼在3.4.2,在终产品中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可以在配料中使用了,这大大加强了配料的应用性,方便了广大供应商,让供应商更牛逼了。虽然标签上标明专用就可以,但是真这样做,有多大的风险企业自己知道,因为供应商的管理,不是想象中的那么顺利的。于利于弊,岂能起草者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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