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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罚对象的问题

食品抽检时,在食品零售店抽到的食品被判定为不合格。案件调查中发现,零售店的索证索票资料齐全,明确指向了食品生产企业,且食品生产企业认可该批次食品是他们生产的,也认可抽检结果。在处罚对象的选择上出现了两种意见:1、对生产者、销售者分别按照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予以处罚;2、处罚生产者,并没收销售者的违法所得。请问我们该怎样选择处罚对象?
7人参与回答
,肉制品添加剂研发应用工程师 2019-05-05回答
如果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自己不知道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以适用136条,没收食品,不罚款。案件可以移交生产企业管辖单位进行处罚。1,2都有问题。
,烘焙食品厂长 2019-05-05回答
说到处罚,貌似流通环节有免责的规定。
,食品销售运营 2019-05-05回答
惩罚过错方。没过错没有理由处罚。
,食品添加剂研发助理 2019-05-05回答
转产地处理好
,生产供应链主管 2019-05-05回答
第一种意见是否违法“一生不二罚”原则。
,食品检测主管 2019-05-05回答
这家企业不合格被你们抽到了,其它企业存在不存在同样情况?抽检为了发现行业存在的问题,而不仅仅是某家企业某批次产品不合格的问题。
,食品化验员 2019-05-05回答
罚款是次要的,找到不合格原因,举一反三进行监管,确保食品安全才是主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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