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上半年生产半成品,下半年再卖,卖的时候,生产日期是上半年的实际生产日期.有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不能这样做啊如果这样做,是不是要有流水号和相关详细的生产记录来证明实际生产日期就是出厂那个日期到底需要哪些相关记录来出示给质检局才合理合法如果
火锅底料生产半成品,实际上也相当于成品哈,就差装上外袋.哎,不知道有没有相关法规规定不能生产这方面的半成品的是不是半成品也要检啊那成品以后又要检啊
食品安全法只是说,最后销售单元要打上最先的生产日期哈!!求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