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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精氨酸可以作为香精不可作为食品原料的标注问题

根据卫办监督函【2009】221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精氨酸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复函》文件中说明“L-精氨酸属于GB2760允许使用的食品用香料品种,不是食品,不得作为食品原料使用。 当精氨酸作为香精加入食品中,在配料表中应该怎么标注呢?是直接标准“[size=18.6667px]精氨酸”还是要要标注食用香精(精氨酸)或者精氨酸(食用香精)
2人参与回答
,商品采购专员 2019-05-05回答
7718有规定 香精香料标注随意
,饲料添加剂销售经理 2019-05-05回答
咋没人啊!求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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