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相信很多企业都会遇到,赶货需,进厂的原料供应商来不及及时提供检验合格证明。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讨论:1、红色字体中的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指那些情况?2、无法提供的情况下,企业按国家安全标准检验合格后是否可以使用?这里的按标准检测分两种,a,企业根据自身检测能力进行相关指标检验,其他如重金属、农残的依据供方提供的外检报告。b、企业完全依据食安国家标准送外检,取得合格报告,这种基本上不采纳,耗时耗钱的。3、供方在未检测合格的情况下发货,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综上,采购方能否使用?供方的违法行为是否会连带下游采购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