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1、公司有一款产品A,是以母公司作为起草申报单位进行 企业标准 备案,母公司没有自己的生产场地 ; 2、母公司旗下有一家全资的子公司,子公司新建了自己的生产车间 具备生产产品A的生产条件 ; 3、因考虑到若修改企标起草及申报单位的话,在销售板块须要花费较高数额的 条码变更费 以及 进场费等费用,所以老板暂不考虑变更这项内容 。问题:如果子公司生产 由母公司备案的产品A ,那么: 1、产品A的企标中是不是必须注明“本标准同样适用于子公司(名称)” ? 2、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不是必须存在委托与被委托关系? 3、产品标签上该如何设计生产厂家信息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