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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产者联系方式的问题

我公司是股份公司,在外省有一家独立法人的子公司,想请问在标签标示上标注生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这其中的联系方式我们两个公司只用一个400号段的联系方法,是否有违反7718中的“4.1.6.2 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联系方式应标示以下至少一项内容:电话、传真、网络联系方式等,或与地址一并标示的邮政地址。”规定?之前有询问过相关专家,他说只要是能联系到就可以,不需要两家公司标识两个联系方式,请问大家有没有其它见解,并说说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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