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同仁帮帮忙,看看我们的理解是否正确:我们生产的是
固体饮料,审查细则中要求“*”的项目每年企业应进行两次检验,其中包括“苯甲酸、
山梨酸、
糖精钠、甜蜜素、着色剂”五个关于食品添加剂的检验项目,监督管理部门也要求我们每年进行两次检验,但我们并未添加任何食品添加剂,我们的理解是审查细则中关于食品添加剂的检测项目只是列举了几个列子,必须根据产品的特点,添加了什么食品添加剂就应该检验添加的食品添加剂是否超剂量使用,我们原料也未添加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中也没有添加食品添加剂,所以我们认为不需要进行“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钠、甜蜜素、着色剂”五个项目的检验。 请教各位大侠,我们的理解是否正确,如果正确是否有相关有力的根据来说服监督管理部门啊?我已经翻了很多法律法规都没有找到有力的根据,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