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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安全法第129条的理解

食品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未提交所执行的标准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或者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三)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四)进口商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法规定召回进口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 请问以上条款是针对已经入境的食品,还是没有入境,在边境进行检查的食品的呢?感觉有点头晕了。。。意思是不是,在边境检查的时候,如果发现进口商想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但是其未通过安全性评估,就要受到处罚了?如果在入境时检查到不合规,除了退货或者销毁,还需要接受别的处罚吗? @Mac_OS_X @吴问立请问两位大侠,能否指点迷津?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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