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产日期标注的问题,合并生产日期是否属于造假范畴 ...
考虑这个问题很久了,目前企业的生产日期标注存在两种情况:1. 比如7月10日生产的产品,会标注7月12日,但是保证发货的日期在7月12日之后,或者将7月10日、7月11日和7月12日生产的产品合并为712日。2. 将7月10日、7月11日和7月12日生产的产品都标注生产日期为7月10日。这两种情况我认为都属于违法行为,大家怎么看?如果你所在的企业老板要求这样标注,你是强烈反对呢还是按照领导的指示去做?
2人参与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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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嘛,长保质期的,老老实实的就好了。至于短保质期的,咱就不多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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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日期才是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