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现场需进行行政控制,依据食安法第七十二条第(二)封存可能导致
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使用行政控制决定书(依据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物中毒事故调查处理办法)里边有控制期限——请问这个期限是多少天(以前老的卫生法有15天)现在还是15天吗?找不到先关依据............请知道的解答下,不胜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