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坛中不少老师贴出了有关汤臣倍健案子的案例。我对二审中汤臣倍健的其中一点得到法院支持的辩护论点有所疑惑,特希望各位大师解惑。汤臣倍健公司在原审法院辩称:第一,关于徐玉广提出的虚假宣传问题。我公司从来没有在公共媒体及网络平台上进行过任何针对涉案产品属于
保健品或具有保健品功效的宣传。至于徐玉广提出的所谓丰胸、减肥及美容效果,均是根据不同人群的个体差异因人而异,不存在丝毫虚假或夸大宣传的情况。 这里表明两点:1、汤臣倍健公司认为丰胸、减肥及美容效果不属于保健品功效2、如果你吃了以后没有像我宣传的那样达到丰胸、减肥及美容的效果,那不是我们产品的问题,是你人的问题。 我不太懂,第一,不是保健品可以宣传丰胸、减肥及美容效果吗? 第二、如果把丰胸、减肥及美容效果扩展开,那是不是以后的产品都不存在虚假或夸大宣传的问题了,因为我都可以这样辩解,我的产品所产生的效果也是根据不同人群的个体差异因人而异的,你没效果,是你人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