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辈,根据《食品安全法》第50条的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那么可以理解为凡是列入《中国药典》的药物,除了是卫生部门制定、公布的
药食同源目录内的物质可以添加之外,其他药物一律不得作为食品或食品原料使用。举个例子;例如黑豆、
绿豆、海马等,都是列入《中国药典》的药物,但都不属于《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
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中87种药食同源的物质名单内,卫生部公告的新资源食品也没有名单。那么,黑豆、绿豆、海马应该是不能作为普通食品使用。对否?如果能够,什么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