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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敏原控制程序编写的问题

我们生产的是芝麻油,芝麻油在美国是不被列入,但是以后有可能列入,欧盟和澳大利亚是列入的。这样的话我们申请出口美国,是否需要对过敏原进行控制?再者,假使美国法规规定我们的生产的产品本身就是过敏原的话,还需要控制过敏原吗?感觉无从下手呢。如果说非要控制的话,感觉最多就是控制交叉污染引入,不过我们是单一生产线,只生产一种产品,交叉污染的可能性很小。希望有经验的人士指点一二,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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