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生产的
白酒(固液法)被检出总酯不合格,在监管部门的介入下,企业对相关批次产品进行了召回,监管部门对库存和召回白酒进行了登记保存。因产品批量较大,企业向监管部门提出:对此批白酒重新调配,重新进行抽样检验,全部指标(包括总酯)合格后,标注新的生产日期上市销售。是否同意,监管部门分成两派:1.白酒无保质期,总酯低可以通过添加相应添加剂来提升总酯含量,全项检验合格后,以完成最后包装日期为生产日期,可以重新投放市场销售。2.此批白酒属“因产品质量问题而被行政执法部门扣留
食品,应定性为召回食品,用回收食品做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食安法严格禁止。感觉都有些道理,发到坛子里来,听听各位同行高见。先行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