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那么在检验单编写的时候,这些数据都要体现在出厂检验单上吗?还是只要有制定制度并记录这些数据在其他地方就可以?现在公司想要求在检验单加上批数量,但是找不到比较明确的法规或标准要求一定要在检验单上体现,所以在这里求高人解释一下这条安全法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