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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一新贴,讨论关于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的讨论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问题一: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那么什么是药品?有无目录和范围,有何查询途径?食安法并未给出药品的定义,药品管理法给的定义是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药品 可以查询的资料包括,中国药典,药品国家标准,药品地方标准,是不是收录在这些标准里的物品都属于药品 ?并无明确规定近年来,卫计委对涉及对是否属于药品的相关函件中,多数引用的是药典,比如关于鱼肝油的函,那么是否属于药品 ,是否就是以药典为准?监管部门并未给明确说法 问题二:可以添加药食两用的物质,名单由卫计委会同食药部门制定,那么即收录在药典,又不在药食两用名单,但是有相关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物质是否可以用作原料?此类物质,非常多,涉及到的标准主要有 农业部门行业标准《食用花卉》,香辛料的问题,卫计委给出复函,香辛料名称与术语中规定的香辛料可以合法使用,但是食用花卉的问题长期未引起监管部门的重视和解决。是否还涉及其它原料及标准,请论坛里的名路大神补充从食安法的规定来看,涉及药食两用的,应以目录管理,目录内的合法使用,目录外的不能使用,如果这样理解,那么农业的行业标准就有问题,相关企业理应向该标准主管部门反馈,或修改标准,或加强与卫计委的沟通。问题三:能否从传统食用习惯的角度考虑? 卫计委《新食品原料管理办法》规定,传统食用习惯,是指某种食品在省辖区域内有30年以上作为定型或者非定型包装食品生产经营的历史,并且未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从这里看,如果收录在药典的里,没有收录在药食两用目录,未经审批的,如果需要开发用作普通食品原料的,都需要向卫计委申请新食品原料审批。
5人参与回答
,食品操作工 2019-05-13回答
最近接到这个投诉,更烦人我在被投诉人处就餐时点了“川贝海底椰炖鳄鱼”等食品,后经查询得知,“川贝海底椰炖鳄鱼”中添加了“川贝”,而“川贝”属于药品,是不可以用于普通食品的物质。故投诉。
,食品检测工程师 2019-05-13回答
个人人为应该圈定范围,有些模棱两可的应该是给出建议,让消费者自己判断
,农产食品检测服务销售工程师 2019-05-13回答
听卫计委的总是没错的,至于某些地方标准只能参考一下
,食品化验员 2019-05-13回答
当时看那个答复晕了!食品安全法有明确规定: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但原料未经安全性评估的,可以按照这个处罚,但是按照违法添加药品处罚,有点想不通!
,江西省食品销售代表 2019-05-13回答
值得探讨,不过很多权威部门也说不清,一本糊涂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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