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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公司需要建立自查制度吗?

《食安法》 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里面包含了经营者,但是之前的总局发文落实主体责任自查表里面也只有生产加工企业的,不包含经营企业,那么新的食安法有了相应的要求,理论上是要做的,但是经营企业只有贸易业务,能做的部分很少,主要集中在资质的审核和报告的索取,这个自查做起来,东西很少呢,作为贸易公司,究竟该怎么操作呢? @lpy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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