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个问题,大家共同探讨《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第十五条中规定,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统一编码,并于收到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投诉举报或者不予受理投诉举报的部分内容的,应当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适当方式将不予受理的决定和理由告知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 未按前款规定告知的,投诉举报自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收到之日起第5日即为受理。”那么食药部门接到举报后,告知举报人提供证据,而举报人未在五日内提交,是不是就算食药部门受理了?举报人提供相关证据的期限是几天?还有一个问题,举报事项受理以后,食药部门告知被举报人,提供被举报商品的检测报告,供货者三证等证据。 被举报人多长时间不提供证据,属于放弃举证?有没有时限规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