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22000中关于危害评估后判断是否需要控制措施的时候,有两个逻辑问题(在7.4.3)1,消除或降低这种危害对安全
食品的生产是否必需?2,危害控制是否需要确保满足可接受水平的要求?我们究竟该如何去理解问题1和问题2的判断依据呢?关于问题1,是否与危害评估结果(危害的可能性*危害的严重性)直接相关;假设用数值法,是不是得分越高,问题1答案就是“是”;例如可能性 0,1,2,3;严重性 1,2,3;是否得分 =4的时候,危害显著,问题1答案=“是”而结果 4的时候,危害不显著,问题1答案=“否”,意味着不需要控制措施,单纯靠前体方案和工艺步骤(措施)即可控制住。不知道这样理解是否正确?关于问题2,由于危害分析的时候是按照工艺步骤一个环节一个环节往下分析的,我们是否可以理解为“在本步骤是否需要将危害控制到可接受水平”?如果答案为“否”,则不需要控制措施,普通的前提方案和工艺措施就可以控制住。如果答案为“是”,则需要控制措施。那么上面说的控制措施是否就必须通过操作性前提方案或HACCP来管理呢?关于控制措施和控制措施组合,我们可不可以简单的理解为四个方面: 1,前提方案,2,工艺步骤/措施,3,操作性前提方案,4,HACCP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