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的这两个条款是:第十九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
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 需要解答的问题是:如果原来有强制性质量标准,当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后,原有的强制性质量标准是否自动解除强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