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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食品安全法的这两个条款?

食品安全法的这两个条款是:第十九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 需要解答的问题是:如果原来有强制性质量标准,当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后,原有的强制性质量标准是否自动解除强制性?
4人参与回答
,食品检测员 2019-05-25回答
具体情况就不一定了吧。根据国家标准的完善程度来决定的吧,比如国家标准公布后,不包括原有的强制质量标准,如果强制质量标准也自动废止了,那不就没标准可依了?
,销售工程师 2019-05-25回答
你就按照最严格的标准去执行。肯定没错。就算他标准变更,你产品也不会有问题。
,业务员 2019-05-25回答
应该是的  
,研发工程师 2019-05-25回答
从实际情况看,卫生行政部门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时,并没有把原有标准中的强制性要求都整合到食品安全股评家标准中,而是有所取舍的。只是食品安全法和这个法的实施条例没有规定取舍的原则,给与了卫生行政部门比较大的自由取舍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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