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被告作为销售产品的商家,在采购商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等文件,现被告提供的系争“**
异黄酮软胶囊”的生产许可证、企业标准备案及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能证明系争的“**异黄酮软胶囊”已具备上市销售的合法手续。至于被告提供的上述许可证及合格证是否可以颁发,对食品卫生和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是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职责,要求销售商家对销售的食品再重新对照有关的规定进行安全检验实属苛求。对系争“**异黄酮软胶囊”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由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进行明确认定,不属民事法律调整范围。故原告以被告销售的系争“**异黄酮软胶囊”为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不具备
有机产品认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为由要求退回系争货款并赔偿十倍货款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