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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计不行,严格说算二次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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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是否可以以“保质期至****年**月**日”的形式标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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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不可以了,第二次的变化不能作为生产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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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产品是写保质期日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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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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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的完成最后一道工序的产品,即终端产品的保质期是需标明贮存条件的。改变贮存条件不是加工艺过程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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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条件是:-18度 一年半 、0-4度2个月。冷冻半年后 再缓化(不打开包装的)在0-4度条件下2个月质量是没有问题的我们做过保温实验 追溯是可以保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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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算欺骗消费者吧?而且你这个缓化日期并没有生产,如何实现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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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