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大概是这样的标签上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也有经销商的名称、地址、电话那么是否必须要有生产者的联系方式呢?应该标的理由有:1、食安法第67第第3款规定,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2、7718 4.1.6.1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以不标的理由:1、7718问答五十三、关于联系方式的标示联系方式应当标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有效联系方式。联系方式应至少标示以下内容中的一项:电话(热线电话、售后电话或销售电话等)、传真、电子邮件等网络联系方式、与地址一并标示的邮政地址(邮政编码或邮箱号等)。这里有个或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