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出来的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十条企业标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报备的企业标准负责。 是否可以理解“企业标准自行制定自行实施自行负责无需备案啦?后面的“报备”又是啥意思呢?第七十八条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标注“特供”、“专供”、“特制”、“监制”等字样。对于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当含有或者使用的物质,不得以“不添加”、“不含有”等字样强调未使用或者不含有。对于国家尚未批准的转基因食品和原料,不得标注“非转基因”字样等。是否可以理解食品标签上 ”不添加
防腐剂 色素.........." 等类似的表述不能使用并且不合法啦?各位对此如何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