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大家注意到没有,按照规定,
食品出厂必须真实的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这是生产企业对消费者的明示担保。为了达到销售目的,很多企业就会将保质期短的新鲜食品生产日期滞后标注,保质期相对较长的又会擅自延长保质期限。如“
鲜奶、
食用植物油”。市场上小包装食用植物油的保质期最长基本都是18个月,食用植物油允许分装,近期检查发现,分装的食用植物油的保质期也是标注18个月,按保质期最长18个月计算可以证明分装企业有弄虚作假的嫌疑,因为从生产散装产品后开始,到分装企业进货后再分装必然有一个过程,分装企业进来散装油再分装出厂还按18个月肯定是虚假标注保质期了,作为保质期应是从生产日期开始算起,分装只是改变了产品的规格,而不能改变产品的理化指标,否则就不属于分装。目前很多食品包括食用植物油没有规定具体的保质期限,那么食品的保质期就有加工企业自己来确定了,这就给企业提供了钻法律空子的机会,企业就会擅自滞后标注食品生产日期或夸大延长保质时间的现象。所以本人认为当务之急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或者试验标准,确定生产的食品在多长的保质期内才会安全,质量指标能满足相应的标准要求。如果分装前产品保质期已经确定,那么分装企业就要按照所进产品明示的保质期在分装产品上真实的标注。目前《食品安全法》只明确要真实的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还要标注产品的储存条件,那么保质期限的长短该如何确定也是真实的一项关键内容,没有一个约束,靠企业我行我素起不到食品安全的作用,而只能是产品还在保质期,但出现不能食用的怪现象。所以作为监管部门应加大这方面的查处力度,完善相应的机制,杜绝类似的现象也是长远的工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