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版的营养标签释义中第二十三条,新增了一句话:“当产品营养标签中标示核心营养素以外的其他产能营养素如膳食纤维等,还应计算膳食纤维等提供的能量;未标注其他产能营养素时,在计算能量时可以不包括其提供的能量。”首先明确我不是科学家或专家,对于卫计委的解释有点晕。如果我在营养成分表里标膳食纤维,我的能量就得往上加;我不标膳食纤维,能量就能低点...?不知道我的理解对否?如果对,咱们继续下一话题。前提是根据产品卖点我标膳食纤维,看解释的第三十七条:“当总成分含量用某一单体成分代表时,可使用总成分的NRV数值计算。如
糖可使用碳水化合物的NRV值计算,
可溶性膳食纤维和(或)不可溶性膳食纤维可使用膳食纤维的NRV值计算。例如:某产品含有或者添加了膳食纤维,检测数值为可溶性膳食纤维2.5克/100克,总膳食纤维3.2克/100克,则可标示总膳食纤维,也可以单体计,标示为:膳食纤维 3.2g/100g,13%(NRV%);或膳食纤维(以可溶性膳食纤维计) 2.5g/100g, 10%(NRV%);或膳食纤维(以不可溶性膳食纤维计) 0.7g/100g, 3%(NRV%)。”也就是同样要标膳食纤维,根据企业的卖点不同,可以标多标少...那能量的计算就跟着忽高忽低,同样一个产品,能量可以不一样。不太明白为啥原卫生部对膳食纤维规定了折算系数?如果膳食纤维不纳入能量计算,那么随企业标多标少无所谓,仅仅是卖点不同。如果纳入能量计算,同样一个产品,能量值有可能完全不同,以此类推,扩展到同行业之间的同类产品,营养成分表会有较大不同,有认知的消费者在选择产品时只能投其所好了。真心难为了消费者,人为刀俎,我为
鱼肉。欢迎大伙讨论,如果说错的地方多多包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