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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原料查验要求的困惑

请教各位达人: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时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请问1、这里的供货者是指原料的生产厂家,还是产品的经销商?如果是经销商,那查验他的许可证,就应该是食品流通许可证吗?2、这里说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包括哪些?产品合格证算吗?是不是一定要随附的产品合格检验报告?如果一定要随附产品合格检验报告的话,那厂家自己的出厂检验报告能认可吗?(想想每一批产品发到全国,然后各个地方各个经销商都要准备无数产品合格检验报告,真是浪费无数啊)
4人参与回答
,食品检测员 2019-05-31回答
我们的产品检验报告就是给千家万户的经销商准备好了
,食品检验员 2019-05-31回答
企业是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安全法只是规定一些普通动作,但是如何管理好自己的企业产品质量,我觉得还是从严查验食品原料的质量为好。首先供货商资质(如生产商许可证等),其次检验报告/官方有资质检验机构的为佳,最后自己应抽查一些关键的项目做到心中有数,就算最终产品出了问题也能大概预知问题出在那方面嘛
,食品研发 2019-05-31回答
哎!总感觉这么个规定没什么意思。无非是浪费点时间浪费点纸,既然是获证企业,生产的每批产品,出厂自然是会检验合格的,只要查验一下这个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就可以了,别的没什么必要。至于说如果采购的是原本没有经过检验的初级原料,那当然是要把好原料检验关。
,食品化验员 2019-05-31回答
有的批发经销商提供的货物是假的,有这种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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